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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7篇

时间:2022-09-24 14: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7篇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1-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规范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草拟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管理,切实加强和完善机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7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7篇

篇一: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1 -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规范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草拟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管理,切实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 、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三、工作要求

 1. 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人员,确因有明确文件规定和工作需要的,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提出招聘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编外用工岗位仅限于后勤保障类岗位、管理辅助性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涉密、人事、财务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2.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 量。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编办、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提出审核意见;国家和省市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

  - 2 - 组织、编办、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提出员额审核标准,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行政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 (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另行核定)。公安、城管、人社、财政、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组织、编办、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经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四、主要任务

 1. 全面梳理现有编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填报《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表》《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汇总表》,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对部分编外聘用人员还在合同期内的,待合同期满后,与劳务派遣公司(县创投集团下属进贤县胜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天公司))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工作 5 月底前完成。

 2. 规范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由胜天公司在 1 个月内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负责管理,切实保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各用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并加强使用管理、严格考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编外人员离岗的,由用工单位书面报胜天公司,由胜天公司与编外人员签订解除劳

  - 3 - 动关系协议,5 个工作日内报组织、编办、人社、财政备案。

 3 3 .规范编外人员申报招聘程序。编外人员岗位属于保安、绿化、保洁、食堂、维护维修等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人员使用计划指标,属于管理辅助岗、专业技术类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员额范围内提出编外用人使用计划,填写《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人社局牵头,胜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或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招聘考试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管理辅助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我县托管人员。

 4. 规范编外临聘人员经费管理。经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管理费等,每月由用工单位核清在岗人员,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考勤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备案意见统一拨付编外人员经费到胜天公司,由胜天公司按月为编外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待遇。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同意的编外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单位用自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的,由各用工单位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列支,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对违规列支的相关费用予以全部收缴国库。

  - 4 - 四、有关要求

 1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邓之武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志文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由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日常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强化编外聘用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相关审计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法律支持;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人员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工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聘用人员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2.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组织、编办、财政、人社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部门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申报编外人员计划,不得将本岗位工作人员安排在其他岗位而另行使用编外聘用人员。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招用编外人员和在本方案印发前聘用的编外人员未按规定清理的,要严肃问责。

 3 3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 5 -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人事编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好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的同时,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附件:1-1、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表 1-2、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汇总表 1-3、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计划申报表

  - 6 -

  - 7 - 附件1-1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粘贴处 民族

 籍贯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入党 时间

 出生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现居地址

 学历学位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及时间

 所学 专业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及时间

 所学 专业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经历

  - 8 - 个人优势特长

  申报 单位 聘用岗位 申报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县人社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各一份。

  - 9 - 附件 1-2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登记汇总表

  主管部门(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用工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聘用岗位 聘用起止 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备注

 - 10 - 附件 1-3 进贤县机关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计划申报表

 (

 年度)

 编外

 用工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编制数

 实有人数

 编外用工 实有人数

 计划招聘人数

 编外

  用工

  申报

  计划

  情况 编外用工岗位 人数 学历 专业 聘用期限

 薪酬待遇 经费来源

  用工单位意见

 有关情况说明(用工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委组织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委编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各一份。

 - 11 - 附件 2 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编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外聘用的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管理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要求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编外人员岗位仅限于后勤保障类岗位、管理辅助性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人事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财务、涉密、单位中层管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编外人员资格条件由用工单位按岗位要求拟定。

 第 七 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一律采取劳务派遣方式。

 第二章

 领导机构职责及指标管理

 第 八 条 成立进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邓之武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志文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监委、

 - 12 -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日常工作。。

 第 九 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强化编外聘用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相关审计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法律支持;县公安局、县信访局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人员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工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聘用人员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编外人员员额指标计划使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报。编外人员的使用实行员额管理,原则上按本单位编制数的 10%核定,情况特殊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根据工作情况据实上报,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空编单位,公开招录正式工作人员一时无法到位,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按空编数提出申请之后,再按本单位编制数的 10%申请。各单位聘用的后勤或特殊岗位人员(食堂、保安、门卫、保洁、打字员等)全部纳入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不占用本单位 10%的员额指标。

 用人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明确用工事由、岗位、人员条件、计划人数、聘用期限、待遇薪酬等事项,报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供有关依据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定。县人社局接到主管部门申请后,会同县委

 - 13 - 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领导小组审定。

 (三)下达计划。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社局将指标下...

篇二: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院校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时间:

 2012-03-07 来源:

 论文在线

 编者语: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责任编辑:

 zhangnan ]

  摘要: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实习期; 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 随着高校扩招, 就业压力增大, 不少大学生实习期间成了“廉价劳动力”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 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 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虽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但这三部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只是一种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手段, 仍然是一种学习, 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 因而不能适用这三部法规, 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还是个空白。

 而一些用人单位就在这 “法律真空” 的地带大做文章, 想方设法利用学生廉价的劳动力, 降低企业成本, 赚取高额利润, 而置实习生的权益于不顾。

 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必然会遇到维权尴尬的局面。

 (二)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 依据基本是经济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

 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 不诚信经营, 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

 (三)

 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不规范

  有些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将实习期延长至毕业后。

 由于实习生缺乏社会经验,一开始不免显得手忙脚乱, 有些指导老师不容许实习生范一点错, 非常苛刻, 稍有问题

 就要将实习生辞退。

 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 远超过毕业的时间, 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 不发劳动报酬, 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

 有些实习单位为获取高额利润, 降低生产成本, 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 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 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

 有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 安全教育不够, 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

 (四)

 学校管理者法律常识欠缺, 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学校关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制度不健全, 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学校缺乏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对实习生的法律服务和安全常识教育不够重视。

 高校虽有法律基础课, 但属于公共基础课, 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的课程, 重在引导, 该课程涉及劳动及实习维权的内容很少, 所以学生还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

 有的学校不统一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 由学生自已寻找, 结果实习单位良莠不齐。

 有的学校虽为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 但在实习前未给予实习方面的指导, 甚至在实习期间也未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对实习生的实习状态及安全、 待遇等问题了 解很少。

 有的学校不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或虽有协议未明确有关工资、 保险待遇等问题。

 (五)

 学生缺少社会经验, 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

 学生毕业前实习无疑是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习可以增加经验、 锻炼能力, 认识不足, 明确方向。

 但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面临陌生的环境, 往往心存焦虑, 盲目选择实习单位。

 由于缺乏社会经验, 有的学生仅凭街上的小广告, 通过黑中介寻找实习单位。

 有的学生对于劳动就业的法律知识还很缺乏,

 有的学生不知道应如何选择实习单位, 不知道在实习时应注意些什么, 有的学生甚至出现问题后不知如何和实习单位沟通, 不知及时向学校反映, 而只是选择忍气吞声。

 有的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后即使想去维权,

 可是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垫付诉讼费用,

 并且也不知道通过怎么的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

 二、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

 建立、 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 法规

  大学生实习不等于就业, 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一种尝试。

 实习生仍属于在校生, 户籍和档案都由原学校管理, 在人身上与实习单位并没能形成隶属关系,

 所以享受不到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

 因而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实习领域成为法律盲区。

 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 使实习生维权有法可依, 切实降低大学生维权的成本。

 (二)

 政府应建立、 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为宗旨, 制定本地方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章制度, 明确实习单位、 学校、 学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 组织实习单位、 学校、 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 并监督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期的管理, 调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或学校发生的纠纷。

 建立实习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以减轻实习生在出现伤亡事故未获得赔偿时的经济负担。

 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 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 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行为。

 (三)

 实习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 规范的实习生制度

  实习单位应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

 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 如:

 实习纪律、 安全操作规程、 实习注意事项等, 以减轻自身所面临的风险。

 安排实习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环境, 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实习单位应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

 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在实习期结束时,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 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

 (四)

 学校应建立、 健全校内外实习制度, 加强规范管理

  为使大学生更好地实现工学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 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和交流, 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校方应主动与实习单位友好协商,在学生完全自愿前提下, 签订三方协议。

 实习前, 学校应事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习纪律、 安全教育, 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 做好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实习期间,学校应指定专人定期了解学生意见、 实习表现, 及时解决学生在生活、 实习中遇到的困难, 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学校可成立校、 系两级实习服务中心, 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宣传有关实习权益保护的知识。

 学校可以通过短期培训班、 开展实习权益保护讲座、 开设有关实习安全等课程、 为实习生提供咨询服务, 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

 提升实习生自我保护意识。

 服务中心还可受理来自学生的各种投诉, 及时并妥善解决。

 服务中心应逐渐建立校内实习单位资料库, 筛选实习单位信息, 并根据实习单位的性质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 以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 确保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实习需求信息对称。

 (五)

 实习生应该学习有关劳动、 实习、 就业法律常识, 增强维权意识

  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不受到劳动法保护,

 而在实习过程中又很可能遇到种种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

 所以在选择实习单位时要慎重, 尽量选择正规的有良好实习环境的实习单位。

 学生要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尤其在实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做出明确约定。

 如果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 应提请对方给予解释和说明。

 在选择实习单位及实习过程中都应多与自己的学校保持联系, 有问题及时反映, 寻求帮助。

 在实习前, 学生应明确实习目的, 到达单位尽快进入角色, 不断提高心理素质, 增强吃苦耐劳的精神。

 在实习过程中, 学生应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避免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 增强安全、 保密意识。

 另外, 还要注意保留自己实习的证据, 以防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 立法者、 政府、 学校、 实习单位、 学生五方应共同努力, 帮助实习生在提高实践能力的同时, 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以实现高校的育人目标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聂林艳. 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2011(1)

 :120.

 [2]王益婷. 大学生实习焦虑状态与自身特质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J]. 21 世纪, 理论实践探索, 2010(6)

 : 14.

 [3] 谷坤文, 冯广海, 武福全等. 构建市场经济下大学生实习“铁三角” [J]. 陕西教

 育, 2010(1-2)

 : 253.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

 课,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 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 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责任编辑:

 zhangnan ]

  摘要: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实习期; 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 随着高校扩招, 就业压力增大, 不少大学生实习期间成了“廉价劳动力” 。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 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 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虽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但这三部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只是一种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手段, 仍然是一种学习, 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 因而不能适用这三部法规, 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还是个空白。

 而一些用人单位就在这 “法律真空” 的地带大做文章, 想方设法利用学生廉价的劳动力, 降低企业成本, 赚取高额利润, 而置实习生的权益于不顾。

 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必然会遇到维权尴尬的局面。

 (二)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 依据基本是经济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

 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 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 不诚信经营, 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

 (三)

 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不规范

  有些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将实习期延长至毕业后。

 由于实习生缺乏社会经验, 一开始不免显得手忙脚乱, 有些指导老师不容许实习生范一点错, 非常苛刻, 稍有问题就要将实习生辞退。

 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 远超过毕业的时间, 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 不发劳动报酬, 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

 有些实习单位为获取高

 额利润, 降低生产成本, 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 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 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

 有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 安全教育不够, 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

 (四)

 学校管理者法律常识欠缺, 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学校关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制度不健全, 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学校缺乏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对实习生的法律服务和安全常识教育不够重视。高校虽有法律基础课, 但属于公共基础课, 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的课程, 重在引导, 该课程涉及劳动及实习维权的内容很少, 所以学生还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

 有的学校不统一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 由学生自已寻找, 结果实习单位良莠不齐。

 有的学校虽为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 但在实习前未给予实习方面的指导, 甚至在实习期间也未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实习生的实习状态及安全、 待遇等问题了解很少。

 有的学校不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或虽有协议未明确有关工资、 保险待遇等问题。

 (五)

 学生...

篇三: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市规划局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清退工作方案 根据《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1 号,以下简称 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规划局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清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峰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蔡勋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易湘清,市纪委驻市城管局纪检组组长周洪兵任副组长,人事科、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财务审计科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清理清退办)设人事科,由人事科科长刘昊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导意见 局系统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清退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六条指导意见进行。

 (一)局机关。聘请工勤岗位编外人员原则上按市编办核定机关编制总数的 10%以内控制。此次清理后,不得超过3 名。局机关聘用的工勤人员归口办公室管理。

 市委、市政府设在我局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市城镇扩容提质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请编外人员 1 名。

 (二)局属各分局。聘请编外人员原则上按市编办核定编制总数的 10%以内控制。此次清理后,不得超过 2 名。

 (三)市规划监察支队。聘请编外人员按市编办核定的临时用工计划数控制。此次清理后,可聘请规划协管员 20名。

 (四)市城乡规划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办公室。聘请编外人员按市编办核定的临时用工计划数控制。此次清理后,可聘请规划信息员 30 名。

 市委、市政府常设我局的议事协调机构——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请编外人员 2 名。

 (五)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聘请编外人员原则上按市编办核定编制总数的 10%以内控制。此次清理后,可聘请编外人员 1 名。

 上述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不得以单位名义直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用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其中,聘请的工勤岗位人员按市财政局核定的 3 万元/每人每年(包干)标准核发;聘请的专技岗位人员(含网络技术维护等)的,报经市局研究同意后,可参照同等条件下在编在岗人员工资待遇执行。

 (六)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和市规划信息中心。可根据本

 单位业务工作量和财务收支额自行制定清理清退方案、择优选聘方案,报市清理清退办批复后落实到位。可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业绩等内容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三、基本原则 (一)应清尽清、按岗择聘的原则。

 各用工单位、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上述六条指导意见,依照先全员解聘后(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再按岗择聘的程序,切实做到应清尽清、按岗择聘。清理清退工作中,不得新增编外人员;按岗择聘过程中,不得违规聘用编外人员。

 (二)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局清理清退办对局系统的清理清退工作负总责,统筹部署安排、统筹组织实施、统筹上报情况。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清理清退工作负责。

 1.局机关的清理清退工作由人事科和各用工科室负责。首先由用工科室负责人与本科室拟清理清退人员告知谈话;然后由人事科组织局机关拟清理清退人员谈话;最后由人事科统一办理解聘手续。

 2.各用工单位的清理清退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首先由用工单位组织清理清退人员谈话;然后由人事科统一办理解聘手续。

 3.人事科承担局清理清退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督

 促各用工单位清理清退工作,并督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

 4.财务审计科负责对用工单位支付编外聘用人员的资金来源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牵头组织对个别单位申请的特殊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评估;负责将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范围。

 5.驻局纪检组负责全程严格监督,强化执纪问责。

 6.机关纪委负责将清理清退情况纳入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内容,及时查找并提供问题线索。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或上报。

 (三)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局系统要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圆满完成市委常委会议、市编委会议关于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的决定。

 1.政策要用好。各用工单位、相关科室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把上级政策吃透,把思想工作做好。

 2.措施要得力。各用工单位、相关科室要结合实际和拟清退人员具体情况,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妥善予以清退,该补偿的依政策补偿。各用工单位、相关科室要做好清退人员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顺畅和人员稳定。

 3.工作要创新。局系统要将清理清退与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相结合,各级领导、共产党员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纪律要严明。对不能按时完成清理清退任务和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进行问责或纪律处分。

 四、工作步骤 清理清退工作从 4 月份开始,到 8 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 月)。

 成立市规划局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印发有关文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和局清理清退工作调度会,专题部署安排清理清退工作。局属各用工单位、机关相关科室要及时传达有关精神,并明确专人分管负责。

 (二)清理清退阶段(5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按照 1 号文件及本方案要求,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清理清退工作。5 月 4 日前,局属各用工单位、机关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拟清理清退人员作告知谈话,并做好记录。要通过报送信息等方式及时向局清理清退办报告。局清理清退办将不定期到各用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检查和跟踪督查。

 清理清退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将清理清退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于 6 月 15 日前一并报局清理清退办汇总(联系人:毛辉林电话:8886771)。

 (三)重点督查阶段(6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

 局清理清退办根据动态掌握和上报情况,有针对性的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督查,并向市清理清退办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四)自查自纠阶段(7 月 1 日至 7 月 30 日)。

 各单位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迎接市清理清退办专项督查。

 (五)整改处理阶段(8 月)。

 根据市清理清退办意见,进一步落实整改要求。

篇四: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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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清理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 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 X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

 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 X 年 10 月 31 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 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X 年 1 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机关单位 临时 聘用 人员管理 制度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条

 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 (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三)临聘人员的党、团员关系,可根据该党、团员原管理组织的书面介绍参加本院有关党支部临时组织生活,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临聘人员参加办公室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

 (五)办公室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由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六)临聘人员聘用后,政治处应及时建立临聘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年度个人总结及考核材料、业务培训及有关考试记录、其他有价值的个人存档材料等。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待遇

 (一)临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工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意见,结合劳动程度、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按先做后发的办法按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有关补贴等。

 (二)临聘人员的病、事假应以日工资标准按实扣发,年病假、事假连续或累计满一个月及以上的除扣发工资外,应按实扣发岗位考核奖;新聘人员试用期期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基本工资;新聘人员和解聘人员其当月工作日不满 15 天的按半月核发基本工资(及奖金),满 15 天的按一个月计发基本工资(及奖金)。

 (三)临聘人员的保险投保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纪处理和解聘程序 对发现并经查实有违纪行为的临聘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按规定程序以解聘处理。以下几项为具体处理办法:

 1、对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上班时间不请假擅自离岗办理个人私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工资。

 2、对不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工作失职的,或在上班时间多次在办公室里上网聊天或打游戏的,可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予解聘处理。

 3、对参与偷窃、赌博及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一律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聘人员在聘用期内除因正式招工、招干、应征入伍等应即解聘外,其余的必须按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书执行。合同期内,被聘人员需另选单位或辞职等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提前三十天向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被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劳务派遣机构为主管理,我院配合管理。我院应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纪律、岗位要求等。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由本院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表,按照固定期间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账户。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本院、劳务派遣机构及被劳务派遣

 人员三方协商后,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我院定期对被派遣劳动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现象的,联系劳动派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临时工作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被劳动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协议,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我院办公室。

篇六: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办发〔2011〕 21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招远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镇党委、 政府, 各街道工委、 办事处, 经济开发区工委、 管委, 滨海科技产业园工委、 管委, 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 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招远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 工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 共招远市 委办公室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 日

 招远市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提高编外人员 的自 身素质、 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 严格规范聘用行为, 保障聘用人员 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机关, 财政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及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 在编制外招用的从事技术性、 辅助性及后勤服务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适用本办法。

 二、 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工作人员 , 要坚持以下原则:

 ( 一)

 坚持市场优先配置原则, 聘用后勤服务性岗

 位的编外人员 , 应通过劳务承包、 非全日 制用工等方式解决。

 ( 二)

 坚持岗位需要, 以岗定人的原则, 根据岗位技能实际需要, 严格控制用工人数。

 ( 三)

 坚持先审批, 后用工的原则。

 ( 四)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招录原则。

 ( 五)

 坚持依法管理, 及时清理清退的原则。

 三、 聘用岗位及条件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工作性质、 人员 编制和工作量等情况, 研究拟定设岗意见, 报请市政府审批。

 属下列情况的, 不予设岗:

 ( 一)

 从事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及保密等岗位工作的;

 ( 二)

 违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擅自 批准在编人员提前离岗, 未予纠正的;

 ( 三)

 可通过非全日 制用工等方式解决的;

 ( 四)

 阶段性、 临时性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 的。

 因工作变化, 需调整编外用工岗位的, 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招用编外人员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二)

 具有本市常住户 口 , 首次招用男 45 周岁、 女35 周岁 以下, 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可适当放宽;

 ( 三)

 身体健康, 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

 ( 四)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具备录用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 学历、 专业、 技能;

 ( 五)

 法律法规、 上级对编外用工岗位或人员 配备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六)

 符合招用单位其他要求。

 四、 聘用审批程序 ( 一)

 拟聘用编外人员 的单位要经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于每年 3 月 份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 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情况, 按规定审核后, 确定各单位用工计划及岗位,

 报请市政府同意后, 向劳务派遣机构下达招录计划。

 ( 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编外用工岗位需求及标准条件等情况, 研究制定公开招录办法, 指定劳务派遣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员 进行体检、 政审, 合格人员 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下达用工批复。

 ( 四)

 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合同)

 , 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被派遣人员 建立保管好有关档案。

 ( 五)劳务派遣机构要对被派遣人员 进行实名 登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 聘用管理 ( 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 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对被派遣人员 进行规范管理;

 ( 三)

 被派遣人员 变更、 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要在 10 个工作日 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备案。

 如需调整、 补充被派遣人员 的, 用工单位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四)

 被派遣人员 上岗前, 要根据不同岗位标准要求由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培训, 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 工作纪律、 岗位职责、 相关技能等方面。

 ( 五)

 被派遣人员 在派遣期内, 日 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 年度考核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按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进行。

 ( 六)

 被派遣人员 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 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给予处理。

 ( 七)

 被派遣人员 与劳务派遣机构、 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六、 聘用待遇 ( 一)

 被派遣人员 执行企业工资福利待遇, 月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并适时调整。

 ( 二)

 用工单位必须及时、 足额向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 三)

 市政府统一派遣的人员 , 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经过核岗审批的人员 , 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 四)

 被派遣人员 的休息、 休假, 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 五)被派遣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在孕产期或哺乳期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等问题, 按《劳动合同法》 、 《社会保险法》 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

 七、 制约措施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自 本办法实施之日 起, 不得在核岗范围外擅自 使用编外人员 ,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仍私招乱雇编外人员 的单位, 一经查实, 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

 取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终责任制考核评先树优资格;

 (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违纪处理;

 ( 三)

 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处理;

 (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审批编外用工手续;

 ( 五)

 财政部门按照私招编外人员 年度费用总额的双倍扣减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相应经费;

 ( 六)

 审计部门要把单位编外用工的费用收支情况列入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内容, 发现问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 七)

 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 受理群众举报。

 八、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编外用工的镇 ( 街道、 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实行劳务派遣管理。

 九、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主题词:

 人力资源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市级班子有关领导 中共招远市委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 日 印发 ( 共印 160 份)

篇七:山东清退编外人员方案

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 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 1.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四、主要任务 1.规范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总量管理。严格编外人员员额使用程序,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于每年三季度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外人员员额使用数;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2.规范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招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编外人员; (2)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外人员协商签订上岗协议; (3)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3.规范编外人员经费管理。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其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经费或劳务派遣费用列入用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拨。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经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备案后使用编外人员的,其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安排,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组织实施 1.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

 2.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和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编外人员员额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相互协调、互为制约的管理体制。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市组织、人社部门要强化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3.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各区要相应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镇编外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各区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再继续使用,原有后勤服务在编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意见制定。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就行了,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做好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三)忧患意识不强。只是片面看到了自身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些缺乏,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敢于冲锋、勇于担当的锐气有所弱化。有做“太平官”的意识,身处领导岗位,求新、求发展意识薄弱,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勤政廉洁意识有所弱化。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降低了约束标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有些淡化,对奢靡之风的极端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诚然,造成自身存 在问题的原因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如自身的固化思维方式,缺乏居安思危的深层次思考等。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关键在于“洗澡治病”、解决问题。本人决心从党性原则出发,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强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取得实效。

 (一)求真务实 办公室主任作为承上启下、协调全局、沟通内外的重要角色,要立足发展、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务实的作风和良好的品质做出表率。

 一是增强大局意识。要站在全局高度想问题,立足本职岗位做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谋,及早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是增强超前意识。要认真研究领会组织意图和领导思路,围绕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可靠依据。要广泛搜集资料,研究各乡镇、机关单位的新情况、新经验、新做法,借“他山之石”来攻玉,为领导提出决策预案。因此,在想问题、办事情时,要赶前不赶后,尽可能早半拍、

 快半拍,提高敏感性,增强主动性。唯其如此,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参谋”才能参在点子上,“助手”才能助到关键处。

 三是增强创新意识。要强化服务理念,做深、做透、做好服务工作;要以协调、配合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做到服务不越位;要围绕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服务,切实通过服务和协调把大家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解决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勤政为民

 办公室既是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执行部门,也是督促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监督部门。破除官僚主义,勤政为民应当做好“四件事”。

 一是善于走进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一大法宝。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破解“官僚主义”,依靠的依然是人民群众。工作中,要力戒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老爷”做派,多与群众接触,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养成问计于民的好习惯。

 二是勇于解难事。务实从严,是每个党员干部对待工作的正确态度。要把这种态度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要戒除贪图淫逸、讲求舒适、怕吃苦、饱食终日、碌碌无为的不良作风,承担起肩上的责任,做到为官一任,作为一方。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尽最大可能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速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勤俭从政,效率为先。

 四是接受监督。联系群众更要相信群众,加强民主更要多听民声。工作中时时处处应该考虑到群众利益,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工作开展得更有人气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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